福建省電力安全專家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福建省電力安全專家庫管理工作,進一步發揮電力安全專家在電力安全監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專家參與公共決策行為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全面清理規范專家參與公共決策事項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4〕156號)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的通知》(國能綜通規劃〔2024〕146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家庫包含福建省電力安全監管專家庫和福建省電力應急專家庫,由福建能源監管辦負責建立發布和管理。
第二章 專家條件
第三條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電力安全生產有關方針和政策,熟悉電力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有較強的政策水平;
(二)從事電力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0年及以上,且具有工程師(技師)及以上職稱(職業資格),熟練掌握本專業理論知識,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熟知電力生產相關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長期從事專業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的管理和實踐經驗,業務能力較強;在專業領域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放寬范圍;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必要的現場工作,原則上不超過65歲;
(四)能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三章 專家選聘
第四條專家原則上采取公開遴選、定向邀請、行業推薦的方式從福建省各有關電力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中長期從事相關工作的高級技術專家、學者、研究人員、專業技術/學科帶頭人以及在基層一線工作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有一技之長的技術和管理人員中選聘。
第五條專家采用以下程序進行選聘:
(一)福建能源監管辦根據工作實際,發布有關工作通知,對專家庫成員進行更新或調整,明確專家庫組成分類、各類別推薦名額、推薦完成時限等具體工作事宜;
(二)各電力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填寫推薦表格,由所在單位簽署審查意見后,附相關材料復印件,報送福建能源監管辦登記管理;
(三)退休或以個人名義申報的人員于每年4月前填寫申請表格,附相關材料復印件,報送福建能源監管辦登記管理;
(四)福建能源監管辦可對有支撐電力安全監管工作經歷且業績突出者進行定向邀請,由所在單位同意后,附相關材料復印件,報送福建能源監管辦登記管理;
(五)福建能源監管辦對申報材料匯總整理,綜合考慮后確定專家庫人選,確保入選專家專業相符、能力匹配、品行良好、結構合理、規模適度;
(六)選聘的專家由福建能源監管辦函告專家本人和所在單位,并將專家庫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入選專家應取得所在單位的正式推薦和確認。
第七條專家采用聘任制,聘期為3年,期滿后福建能源監管辦可視情況予以續聘或調整,續聘一般不連續超過三次,同時原則上每年4月根據需要對專家庫進行增補更新。
第四章 專家的職責和要求
第八條聘任專家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為福建省電力安全監管工作提供決策和技術咨詢意見;
(二)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電力企業應急預案評審與備案細則>的通知》(國能綜安全〔2014〕953號)有關規定,參與福建省電力企業應急預案評審和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專家應由電力應急專家庫中選取,且不少于2人);
(三)參與福建省電力行業相關標準等制定及修訂工作;
(四)參與福建能源監管辦組織的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和分析;
(五)參與福建能源監管辦組織的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工作;
(六)接受福建能源監管辦委托,開展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專家應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在接受委托開展有關工作時,應按時抵達指定地點,并有權進入有關工作現場,調閱與任務有關的文件及技術資料,了解與任務有關情況,但不得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二)應按照有關程序規定認真履職,準確定位,敢于堅持原則,排除干擾,抵制不正之風。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深入調查研究。公正、客觀和獨立地開展工作,出具正式意見建議;
(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參與任務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發表參與任務有關的意見和言論;
(四)未經同意,不得以參與能源監管有關任務的名義對外宣傳或招攬業務,不得利用參與任務便利獲取不正當利益;
(五)嚴格廉潔要求,不得接受利益相關方及其請托人的送禮和宴請等。
第十條 發現對專家說情打招呼、違規打探決策事項、干預專家意見的,福建能源監管辦將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國家能源局有關司報告。
第五章 專家庫和專家的管理
第十一條福建能源監管辦具體負責以下專家庫和專家管理工作:
(一)承擔專家的具體聘任、履職考核等工作;
(二)協調和安排專家執行公務或參加有關活動;
(三)采用一定形式對專家進行業務培訓;
(四)建立和完善專家信息數據庫工作;
(五)嚴格把關專家意見建議,更好發揮專家輔助作用;
(六)關心專家工作,創造良好工作條件,不斷改進對專家庫和專家工作的管理;
(七)其他事宜。
第十二條福建能源監管辦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專家年度會或專題會議,交流工作,研究和協調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委派專家任務實行回避制度,福建能源監管辦提前以書面函的形式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和專家本人。專家所在單位應盡可能安排好專家的工作,支持福建能源監管辦做好電力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福建能源監管辦將對認真履職、作出重要貢獻的專家進行通報表揚,并函告專家所在單位;每年度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公開通報,并對支持有力的單位進行表揚。
第十五條專家在聘期內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福建能源監管辦提交退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和福建能源監管辦研究后解除聘任。
第十六條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福建能源監管辦將解除其專家資格:
(一)因違紀、違法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較大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向有關方面提供虛假報告或審查結論的;
(四)擅自以聘任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弄虛作假、隱瞞真相,騙取榮譽或利益的;
(五)一年內發生無故不接受派遣任務兩次以上的;
(六)連續三次履職不到位,福建能源監管辦認為不宜再擔任專家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要求、疏忽失職、未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評審論證的專家,視情節給予約談提醒、暫停擔任專家、取消資格等處理。對于故意誤導決策,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存在泄露國家秘密、牟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福建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