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本細則適用于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及相關管理工作。
國家能源局對綠證核發、劃轉、核銷實施統一管理。綠證核發由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統一組織,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推送數據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相核對,主動向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核發綠證,核發數據歸集及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全過程數據真實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根據不同能源發電類型核發綠證:
(一)對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對項目自發自用電量、離網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產的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綠證隨結算電量劃轉。
常規水電機組投產時間以機組通過啟動試運行為準,同時擁有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和以后投產機組的水電項目,應在建檔立卡環節加以區分。
(二)對于源網荷儲、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種發電類型、儲能裝置的一體化項目,項目業主應委托電網企業或其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單獨裝表計量。其中,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
(三)配備儲能設施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儲能設施放電電量不核發綠證。項目應對儲能設施充放電量單獨計量,現階段未配置獨立計量裝置的,按項目上網電量扣減下網電量的原則核發綠證。
可參與市場交易的綠證核發范圍動態調整。
綠證有效期2年,電量生產所屬自然月計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個自然日止。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見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綠證核發與管理相關工作,依據《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國能發新能規〔2024〕67號),我局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5年4月30日前,將意見建議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zhangty@nea.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