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文中簡稱《管理辦法》),是基于新型電力系統及分布式光伏新變化、新特征、新趨勢、新發展而作出的調整,體現了與時俱進、實事求是、規范治理的原則,有利于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鄂電價格”將通過系列學習報告,分析政策的核心、要點,提出思考和建議,推動分布式光伏新政走深走實,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量增”“質升”。本文是學習報告之五:專線供電,責任權利,仍須捋順。
(來源:微信公眾號“鄂電價格”)
系統運行成本增加
中國電力企業管理雜志社記者趙紫原坦言:分布式光伏的“歲月靜好”,背后是整個電力系統為其“負重前行”。
蔣江也指出,分布式光伏雖然是建設在用戶用電紅線內的發電設施,但其出力時段一致,導致白天午間整個電力系統的供需嚴重失衡,繼而需要建設大量調節性資源來進行平衡。當前的計劃模式仍在激勵分布式光伏建設,繼而加重供需失衡,形成惡性循環。
以分布式光伏大省山東為例,由于午間光伏大發,為促進消納迫使火電機組日內頻繁啟停,次數大幅攀升。據統計,年平均啟動次數由2020年的5次左右,提高到了2022年的近14次,年平均啟停次數史無前例,系統成本大幅度上升。
從國家能源局公布數據來看,并網容量超過3.7億千瓦的海量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統后,其“只受益、不負責”,被減免的社會責任及調節責任被分攤至其他工商業用戶,不僅抬高了用能成本還影響電網安全。
分布式光伏作為一種規模日益壯大的電源類別,理應與集中式光伏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公平承擔市場運行費用、調節性費用等。
專線供電政策首次界定
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俗稱”隔墻售電“)抱有各種各樣的期待,希望給予特殊電價政策。
2024年11月28日,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法改〔2024〕93號)提出:“新型經營主體是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征、新運營模式的配電環節各類資源,分為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其中,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并按有關規定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和不平衡資金分攤等相關費用,繳納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如果說”國能發法改〔2024〕93號“僅僅只從大的原則上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入市提出要求——繳納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此次《管理辦法》第34條則明確了具體規定,即“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市場化,即由市場供需決定電力價格,以實現資源要素的一次分配。而一次分配中效率為大,不應該有任何經營主體受到特殊對待(其實四類分布式光伏,消納模式上已經有優待政策上的區別)。
思考和建議
護航分布式光伏可持續發展,不能簡單依靠政策傾斜,要維護公平性、完整性市場體系,逐步降低分布式光伏的優惠政策,促進各類型電源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筆者建議從三個方面再權衡并捋順后續配套政策體系:
首先,要權衡社會責任和公平負擔。對于擁有分布式光伏的工商業用戶,如果允許其自發自用電量部分不承擔交叉補貼和基金及附加,造成應由全體工商業承擔的社會責任成本未能公平分攤;而對于擁有分布式光伏的居民農業,其在交易光伏發電量獲得收益時,已發生了工商業性質的經營行為,理論上也需要承擔工商業的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其次,要權衡承擔完整的輸配電費用。當前電網投資是按照所有接入用戶的最大負荷加合理備用而設計的,“所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差”形成的過網費是無法覆蓋電網成本。由于分布式發電項目多為風電、光伏等具有間歇性的發電類型,不能實現對用電客戶的平穩、永久不間斷供電,電網則始終全天候、全業務環節提供供電服務,承擔輸電容量備用和兜底供電保障。即使用戶有可能依靠分布式光伏實現幾乎不從電網購電,但由于電網仍然要為其保留備用,其輸配電的投資并沒有發生任何改變。
再次,要權衡國家節能減排政策銜接一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2部委發布《關于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提出要“整合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等差別化電價政策,建立統一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促使高耗能企業降低單位產品能耗、碳排,發揮價格杠桿倒逼產業轉型升級作用,避免因政策類型繁多形成的地方自行制定優惠電價問題。如果分布式光伏項目通過“專線供電”方式給高耗能企業,則與國家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相矛盾。
按照輸配電價核定制度,電網企業的輸配電價是根據準許成本與對應售電量核定的,若向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少收取輸電價收入,此部分缺額將轉嫁給沒有享受分布式電量優惠政策的用戶承擔,他們將要支付更多的輸配電成本,這顯然有失公平。
因此,建議參考借鑒國外分布式直接交易項目的成熟經驗(美國TransActive Grid、德國Sonnen、英國Piclo等),在后續配套政策中,進一步明確分布式電源項目除承擔基本的“過網費”,還應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政策性交叉補貼、新型電力系統運行費等,確保電價體系的公平合理、邏輯自洽。
同時,建議對已出臺政策統一梳理并保持有效銜接,避免高耗能用戶通過分布式光伏“專線供電”方式獲得電價優惠,與國家節能減排和產業升級政策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