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湖南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1999年5月施行以來,對保障我省電力設施安全、電力可靠供應,以及推動電力建設、生產、運行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省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快速推進,架空電力線路和礦產資源之間的空間距離越來越近,礦產資源開發與電力設施建設的矛盾不斷加劇。原《辦法》第十三條按電力設施不同電壓等級規定周圍300米、400米、500米不得爆破,但沒有對確有必要爆破時的情況做出規定,不利于統籌電力設施安全與發展。此外,根據實際需要,需增加直流500千伏和特高壓架空電力線路保護規定,完善納入規劃的電力設施站址和廊道保護規定,明確林木緊急處理權限流程。鑒此,需要對原《辦法》進行修改。
二、修改過程
《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修訂。按照202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立法計劃的工作安排,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司法廳組建了起草工作小組,赴江西、山西及長沙、湘潭、郴州、衡陽、婁底等地開展立法調研,書面征求有關省直部門、14個市州人民政府意見,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經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進行討論完善,2025年4月8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5年4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號發布,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25條,重點在以下方面做了修改:
(一)完善電力設施禁止爆破范圍內確需爆破的例外情形及其審批程序。隨著爆破技術的發展,可以通過控制藥量、加強防護等措施,來確保爆破作業活動對電力設施的危害控制在安全水平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二條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辦法》第十三條增加第二款規定,明確了在禁止爆破范圍內確需爆破作業的審批程序,以滿足我省電力設施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的需要。
(二)增加直流500千伏和特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規定。原《辦法》未明確±500及±800千伏直流、1000千伏交流特高壓線路保護區距離,隨著電網技術的不斷發展,我省已投產多條±500及±800千伏直流、1000千伏交流電壓等級線路。根據《架空輸電線路運行規程》(DL/T741-2019)的規定,《辦法》第七條增加直流500千伏和特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范圍,第十條增加直流500千伏和特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距林木的安全距離。
(三)完善電力設施保護措施。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關于“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放風箏”的規定、《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第二十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或者保護區內釣魚、燃放煙花鞭炮或者放風箏、氣球及其他空中物體”的規定,《辦法》第十六條增加了不得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四)完善納入規劃的電力設施站址和廊道保護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一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等規定,《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已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規劃和計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安排和預留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不得在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內批準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
(五)明確林木緊急處理權限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辦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遇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嚴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等緊急情況時,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處理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對林木進行采伐的,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應當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六)其他重要修改內容。《辦法》第九條將“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不得興建電力設施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改為“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不得興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以適應上位法規定并促進公平;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辦法》第十一條,將有關保護區標志的設立主體明確為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的“電力設施所有者”;《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完善了有關工程、建筑物與電力設施相互妨礙時的處理原則;《辦法》第二十四條將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賠償范圍由“直接經濟損失”改為“經濟損失”,可更加合理公平保護各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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