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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國家能源局公開征求意見

2025-03-21分類:電力資訊 / 電力資訊來源:國家能源局
【CPEM全國電力設備管理網】

3月19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對《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其中要求電力企業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劃,依據計劃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建立覆蓋全面、上下貫通、內外銜接的應急預案體系。

電力企業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二)有明確、具體的突發事件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三)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四)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五)相關預案之間以及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在內容上應相互銜接。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對《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規范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國家能源局組織修訂形成《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4月17日。意見建議請通過電子郵件發至yingji@nea.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1.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2.意見反饋表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5年3月18日

附件1

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完善電力企業應急預案體系,增強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的計劃、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評估和修訂等工作。

第三條國家能源局負責對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監管區域內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落實其職責范圍內屬地電力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責任,加強對管轄區域內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涉及跨區的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由國家能源局協調確定;同一區域內涉及跨省的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由區域監管局和有關省(區)電力管理部門協調負責。

第四條電力企業是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完善應急預案體系,規范開展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保障應急預案有效實施。

第二章 計劃與編制

第五條電力企業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劃,依據計劃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建立覆蓋全面、上下貫通、內外銜接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六條電力企業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由總體(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構成。

第七條電力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風險種類、應急能力、資源保障及周邊環境等,組織編制總體(綜合)應急預案。

總體(綜合)應急預案圍繞突發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主要明確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體系構成、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復重建、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八條電力企業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公共衛生事件類和社會安全事件類突發事件,組織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電力企業應對某一類或某幾類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設備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保障等內容而制定的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事件類型、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處置措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的場所、裝置或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電力企業對于生產安全事故類突發事件應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根據需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一條電力企業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電力企業應對本單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及后果進行分析,評估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風險防控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電力企業應全面調查和客觀分析本單位和周邊合作區域內可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依據風險評估結論,完善應急保障措施。

(三)案例分析。電力企業應對行業內典型突發事件的發生演化規律、造成的后果和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進行分析,必要時構建突發事件情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總結經驗,為應急預案編制提供基礎支撐。

第十二條電力企業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二)有明確、具體的突發事件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三)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四)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五)相關預案之間以及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在內容上應相互銜接。

第十三條電力企業可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響應措施、處置工作程序、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說明預案中的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及職責、響應程序、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內容。

第十四條電力企業統籌協調本單位應急預案數據庫管理工作,推動實現應急預案數據共享共用。注重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創新,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處置救援的作用。

第三章 評審、發布、備案

第十五條電力企業應當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建評審專家組,涉及政企協同、網廠協調和社會聯動的應急預案的評審,可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評審結果應當形成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誰評審、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在評審意見上簽字,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評審專家組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評審意見應當記錄、存檔。

第十七條預案評審應當保證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的合規性、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有效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電力企業應急預案評審合格并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由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印發。

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及相關材料,抄送或備案至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锻话l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其他部門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一)中央電力企業集團(總部)總體(綜合)應急預案抄送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事故事件類、電力設備事故類、涉電自然災害類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二)中央電力企業集團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總體(綜合)應急預案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電力安全事故事件類、電力設備事故類、涉電自然災害類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報主要經營活動場所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抄送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

(三)其他電力企業總體(綜合)、有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或備案工作,遵照企業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電力管理部門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督促電力企業做好應急預案抄送或備案工作,明確具體接收部門并向電力企業公開及更新。

第四章 培訓與演練

第二十一條電力企業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工作,確保所有從業人員熟悉本單位應急預案、具備本崗位相關的基本應急技能、掌握本崗位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程序。

第二十二條電力企業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并進行考核。培訓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構成、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資源保障情況以及針對不同類型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措施等。教育培訓和考核情況應當記錄并歸檔。

第二十三條電力企業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演練形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節約高效的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四條電力企業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進行整體規劃,并制定具體的應急演練計劃。

根據本單位的風險防控重點,電力企業所有專項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演練頻次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電力企業在開展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前,應當制定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目的、演練范圍、演練步驟和保障措施等,鼓勵開展無腳本實戰演練,保證演練效果和演練安全。

第二十六條電力企業在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后,應當組織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針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相關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組織落實有關意見要求。演練評估、修訂意見以及落實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五章 評估與修訂

第二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定期評估可以結合電力企業應急能力建設評估工作開展,原則上每3年至少評估一次,分析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企業應當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相應修訂: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應急能力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評估、應急處置中發現重大問題需要修訂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評審與發布、備案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由企業內部評審與發布后,按程序進行抄送或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電力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應急預案管理有關工作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會同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造成后果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對電力企業及有關個人進行通報、約談、罰款等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可不定期督查或重點抽查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和評審情況。對評審過程存在不規范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發現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撤銷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中所稱電力企業是指以從事發電、輸電、供電生產和電力建設等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指電力安全事故事件依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確定。

第三十三條核電站涉及核事件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急預案,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5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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